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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恒丰街1号恒丰花园A、B栋2层02号

证券代码:000016、2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24-13 债券代码:1333、3040 债券简称:2102、2103 149987、306 22333759 541

点击数:78发布时间:2024-03-16 19:08:57 来源:新火狐体育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将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局负责召集,本公司董事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无需有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4、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2:5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A、B股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12日。B股股东应在2024年3月7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本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须对《关于公司为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及支付担保费用的议案》回避表决,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做投票。

  8、现场会议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楼会议室。

  《关于公司为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及支付担保费用的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

  2、披露情况:上述提案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24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文件。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凭证,凭上述文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股东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授权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凭证,凭上述文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境外机构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境外机构为主要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境外机构为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国内法人股东需要,如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为法人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证明书。

  3、登记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24楼董事局秘书处。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2、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 剪报及复印均有效,股东也可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162,057.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426,838.6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21,465.9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

  (一)为满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参股公司毅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毅康科技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分别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简称“恒丰银行福山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简称“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与另外的股东一起为恒丰银行福山支行与毅康科技公司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

  1,374.06万元,担保期限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本公司按持股票比例与另外的股东一起为恒丰银行福山支行与毅康科技公司签署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124.91万元,担保期限为《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本公司按持股票比例与另外的股东一起为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与毅康科技公司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2,498.29万元,担保期限为《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按持股票比例为毅康科技公司提供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五年。

  (二)为满足本公司全资孙公司博罗康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康精密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简称“建设银行博罗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建设银行博罗支行与博康精密公司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担保期间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博罗康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博罗精密公司增加金额为0.5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三年。本公司为博罗精密公司提供的总担保额度增加至1.25亿元。

  (三)为满足本公司控股孙公司遂宁康佳鸿业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康佳鸿业电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与另外的股东一起为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与康佳鸿业电子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1.901亿元,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遂宁康佳鸿业电子有限公司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康佳鸿业电子公司增加金额为1.05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三年。本公司为康佳鸿业电子公司提供的总担保额度增加至2.75亿元。

  (四)为满足本公司控股公司河南新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飞智家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简称“兴业银行新乡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按持股票比例与其他股东一起为兴业银行新乡分行与新飞智家公司在约定期间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02亿元,担保期间为约定期间签订一系列融资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河南新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为新飞智家企业来提供金额为1.224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八年。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工程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处理工程、水源及供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河流与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市政供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公共事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光伏发电、太阳能、风力发电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环保工程及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环保与新能源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以自有资金对水务行业的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电子产品、工业自动化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工业电子产品、给排水管材管件、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机械产品、园林植物;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及控制关系:毅康科技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毅康科技公司24.9829%的股权。

  毅康科技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和2023年1-11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

  博康精密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和2023年1-11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康佳鸿业电子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和2023年1-11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经营范围:电冰箱、电冰柜、空调器、洗衣机、厨卫电器、照明器具、家用电力器具、非电力家用器具、非专业视听设备、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陶瓷制品、金属制品、塑料薄膜、胶粘制品、显示器件、电子电器、石墨及碳素制品、线缆、泵、阀门、压缩机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医疗用品及器材、医疗器械的批发;塑料制品、塑胶零件、五金件的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与售后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及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咨询与售后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房屋租赁,自有厂房租赁;有色金属及其压延产品、钢材、铜材、铝材、轻质建筑材料的制造和销售(除危险化学品);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设备及原器件销售;广告服务;贸易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新飞智家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和2023年1-11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不超过1,374.06万元,保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24.9829%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毅康科技公司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4、保证期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不超过124.91万元,保证《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24.9829%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毅康科技公司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4、保证期间:《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三)毅康科技公司与光大银行烟台分行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不超过2,498.29万元,保证《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24.9829%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担保范围是《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博康精密公司应向建设银行博罗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博罗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博罗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为1.901亿元,担保范围是康佳鸿业电子公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兴业银行成都分行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不超过1.02亿元,保证范围为兴业银行新乡分行与新飞智家公司在约定期间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实际发生额的全部债权的51%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兴业银行新乡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间:约定期间签订一系列融资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了提高本公司资金流动性,同时为了满足毅康科技公司、博康精密公司、康佳鸿业电子公司、新飞智家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障上述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本公司决定为上述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博康精密公司、康佳鸿业电子公司、新飞智家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本公司对上述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对上述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毅康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良好,并且本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公司的决策,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博康精密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公司。因此,本公司为博康精密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无需反担保。毅康科技公司、康佳鸿业电子公司、新飞智家公司的其他股东与本公司一起按持股票比例为上述公司做担保。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162,057.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426,838.6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21,465.9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